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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49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吳宋貴美(即吳奕緯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慶清(即吳奕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奕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