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0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思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