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曉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零陸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48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二)壹拾柒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4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三)壹拾捌萬參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7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