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3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誌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貳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肆仟肆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拾參萬零參佰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仟參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