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07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雅惠即一善食品商行(歿)
債 務 人 陳清煌
㈠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柒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雅惠即一善食品商行發支付命令部份,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許雅惠已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許雅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三、如債務人陳清煌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