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1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昱銘即黃皇翔之限定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皇翔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捌萬貳仟肆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