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柏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及其中貳萬參仟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