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竑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參仟參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57計算之利息,
暨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二)壹拾玖萬伍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三)伍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其中肆萬陸仟玖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8計算之利息、及其中玖仟玖佰陸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