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5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泓驛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金寶
債 務 人 沈俞君
㈠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伍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