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2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龔金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捌佰零柒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龔金英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遲延利息,
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
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二、此案經臺灣新北113司促字第14328號判決確定在案,請求金額新臺幣$72,047元自113年07月20日起自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因期間利息112年07月20日起至113年07月19日止未請求,故本次請求112年07月20日起至113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共計新臺幣$10,807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