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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1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胡聿均即簡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簡玉菁於民國95年0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新臺幣12404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3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046元
簡玉菁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2年09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