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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翎妤  

            吳建明  


            邱菊美  



一、債務人吳建明、吳翎妤、邱菊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翎妤於民國101年間至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吳建明、邱菊美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31萬6,82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債務人吳翎妤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6萬6,131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吳建明、邱菊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131元
吳建明、吳翎妤、邱菊美
自民國114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66131元
吳建明、吳翎妤、邱菊美
自民國115年0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131元
吳建明、吳翎妤、邱菊美
自民國114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