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歐英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09年07月10日核貸4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8%機動計息,(民國115年01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4.51%)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四),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三、緣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民國113年05月07日核貸30萬元整予債務人,借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79%機動計息,(民國114年12月07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5%)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貸款依年金法計付,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依借款之繳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繳付系爭借款每月應還之月付息(證四),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四、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實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五、
詎料,
上開借款分別僅繳納至民國115年01月10日及114年12月0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344,1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六、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證據: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二、線上成立契約影本兩份。三、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
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兩份。四、繳款明細查詢兩份。五、利率變動表乙份。六、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542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