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柏維
㈠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肆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玖佰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