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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泳翰  


債  務  人  陳佩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泳翰前就讀德育護理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陳佩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1-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492,584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11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492,584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佩文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6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584元
陳佩文、陳泳翰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92584元
陳佩文、陳泳翰
自民國114年1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2584元
陳佩文、陳泳翰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2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492584元
陳佩文、陳泳翰
自民國114年12月03日起
至民國115年0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492584元
陳佩文、陳泳翰
自民國115年0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