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1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邱金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二、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08年7月4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為七年,貸款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金放款利率加4.93%機動計付。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
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三、
嗣相對人109年6月申請前置協商,109年7月前置協商成立,復115年2月協商毀諾並恢復原貸款所約定繳款方式繳納貸款,
詎相對人自114年12月10日起未依約履行
迄今,計欠貸款本金293,48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二條之約定,相對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相對人應立即償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金管會函、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放款往來明細、利率變動查詢、限期催告繳款信函、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10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