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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滎鏡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芷熙即鍾慧鈴
人                 


債  務  人  廖凱翔  





一、債務人滎鏡玻璃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滎鏡玻璃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芷熙即鍾慧鈴、廖凱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