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28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滎鏡玻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芷熙即鍾慧鈴
人
債 務 人 廖凱翔
一、
債務人滎鏡玻璃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滎鏡玻璃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芷熙即鍾慧鈴、廖凱翔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