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509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肆拾參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47計算之利息,及
違約金肆佰捌拾元;(二)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78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壹仟壹佰玖拾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