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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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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6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李炤毅  
債  務  人  旭森精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妤  

債  務  人  張煜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債權人上開範圍之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就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之計算,僅陳明「轉列催收款項日」,經命補正,仍陳報該「轉列催收款項日」係期限等語,其起息日及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未明確,顯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就該部分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