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64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旭森精準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煜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仟伍佰零貳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債權人逾
上開範圍之利息及
違約金之請求
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就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之計算,僅陳明「轉列催收款項日」,經命補正,仍陳報該「轉列催收款項日」係期限等語,其起息日及違約金之計算及請求,未
臻明確,顯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就該部分應駁回其聲請。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