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
債 權 人 奕展事業有限公司
以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鑫眾冠股份有限公司、劉家豪、許聖坤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
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眾冠股份有限公司、劉家豪、許聖坤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連帶返還借款共新臺幣壹佰萬元等語,
惟查債權人僅提出轉帳紀錄、無前後文之對話紀錄,且對話紀錄之另一方姓名為許坤維,債權人並主張許坤維即為許聖坤等語,尚無法釋明
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提出借款契約或其他借貸債權釋明文件,並有約定債務人等三人為共同借款人且應負「連帶」責任,如無法釋明,請確認本件是否仍要聲請,債權人僅於115年5月21日具狀表示本件仍要聲請,惟仍依
上開意旨補正,核其文件尚無法釋明兩造之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