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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9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美琪  


            李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美琪前就讀靜宜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李明潔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77,39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四)債務人李美琪自民國114年11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150,306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人李明潔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五)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9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5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318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3
新臺幣318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4
新臺幣319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5
新臺幣161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6
新臺幣189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7
新臺幣189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0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35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18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3
新臺幣318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4
新臺幣319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5
新臺幣161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6
新臺幣18929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7
新臺幣18928元
李明潔、李美琪
自民國114年11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