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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訟代理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曾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壹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零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曾政偉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71,533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0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