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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債  權  人  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爕泉  
債  務  人  春和景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歐陽正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