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86號
債 權 人 家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春和景明社區管理委員會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元,及自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