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08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家妤
㈠新臺幣(下同)柒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