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緯謙開發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玖仟肆佰零貳元,及如
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另就王德明部分之聲請,因其於
本件聲請前即114年5月5日死亡已無
當事人能力,該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