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佑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曹玟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二)伍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壹拾陸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