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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周佳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114年06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貳紙,其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欠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本金合計239,475元,分述如下。(一)182,2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57,228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二、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申請書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3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247元
周佳昇
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2
新臺幣57228元
周佳昇
自民國114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247元
周佳昇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
002
新臺幣57228元
周佳昇
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無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收取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以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