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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5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邱毓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毓軒於民國114年8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2,70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