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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34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訟代理人  謝明華  

債  務  人  陳柄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六五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