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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詹秀綢即吳秋榮之繼承


債  務  人  吳羨新即吳秋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秋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吳佳惠即吳秋榮之繼承人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佳惠即吳秋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佳惠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