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秋榮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其中肆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佳惠即吳秋榮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吳佳惠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11年3月3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