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9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劉添錫即翁銘祥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翁銘祥之遺產範圍內與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0,001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