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湘憶即戴明生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明生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