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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美淑即戴明生之繼承


債  務  人  戴姿涵即戴明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戴湘憶即戴明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戴明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零貳拾參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仟元自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