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雲菲即鄭成順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鄭雲浩、鄭雲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雲華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一)緣債務人鄭雲華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案外人鄭成順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
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60,0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鄭成順已於民國113年04月06日辭世,債務人鄭雲華、鄭雲浩、鄭雲菲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
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
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
詎債務人鄭雲華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20,174 元未還,經
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1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鄭雲浩、鄭雲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家事事件公告、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