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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訟代理人  謝承諺  
債  務  人  鄭雲華兼鄭成順之繼承


債  務  人  鄭雲浩即鄭成順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鄭雲菲即鄭成順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雲浩、鄭雲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雲華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自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雲華前就讀私立莊敬工家邀同案外人鄭成順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金額總計 60,000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鄭成順已於民國113年04月06日辭世,債務人鄭雲華、鄭雲浩、鄭雲菲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三)債務人鄭雲華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 20,174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4年11月21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鄭雲浩、鄭雲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成順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