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31號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聶煒堅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如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經本院連結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並未查得債務人聶煒堅之居留資料,又查債務人業於民國115年3月6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