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3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威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中貳萬玖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逾期第一個月收取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收取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收取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