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213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德豪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陳德豪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
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及申請書,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00萬元,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四),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竟於114年11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18,189,31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五),相對人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陳德豪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溢春發實業有限公司、陳德豪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民國113年8月7日、新臺幣2000萬元整)。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三份。三、申請書影本乙份。四、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五、放款帳卡明細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213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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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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