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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馬德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944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2,103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
 002
新臺幣
26,950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51%
 003
新臺幣
111,848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62%
 004
新臺幣
170,888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
 005
新臺幣
2,913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2%
 006
新臺幣
420,251元
馬德智
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