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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9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5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金泰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翔  
債  務  人  盧禹翔  

債  務  人  徐子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