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可立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