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可立德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設於桃園市楊梅區,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