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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廖學耀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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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29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晶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3348
1
1000

002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晶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13349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