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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台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瑋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附表應更正為如附件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403號)
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40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宇森塑化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丹鳯分行
115年6月30日
42,000元
RB1630939

002
宇森塑化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丹鳯分行
115年7月31日
142,800元
RB163094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