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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13日、115年5月14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提出以聲請人台灣伸茂建材有限公司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此項通知並分別於民國115年2月24日、115年5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僅具狀提出以第三人吳美純為通知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而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