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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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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5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許弘松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項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如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上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530號)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5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6-NX-17420-4
1
41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舉例而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