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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施淑珊即施美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