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祐緯
相 對 人 萬路達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柯順隆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之113年度重全字第9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以113年度重全字第93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