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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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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李俊緯  

相  對  人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芬  

相  對  人  蕭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7號假扣押裁定,及民國113年2月5日所為之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7號更正裁定均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