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景明即益東工程行
相 對 人 為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
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假扣押在案。因現暫無假扣押之必要,
爰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卷宗可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假扣押,
惟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不服聲明
異議,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裁定
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
駁回聲請人假扣押聲請,聲請人不服,再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51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
廢棄裁定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另行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