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郭景明即益東工程行

相  對  人  為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序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假扣押在案。因現暫無假扣押之必要,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二、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卷宗可知,聲請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10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上開假扣押裁定業經相對人不服聲明異議,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20號裁定廢棄原假扣押裁定,並駁回聲請人假扣押聲請,聲請人不服,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1月14日以114年度抗字第1514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是本件假扣押裁定既經廢棄裁定而不存在,聲請人即無另行聲請本院撤銷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