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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全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書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中進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中進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在案。然聲請人未接獲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遂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及撤銷假扣押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中進向本院聲請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嗣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撤銷假扣押裁定,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就與假扣押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6,000,000元,現由本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件又無其他得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