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全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揚多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中進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
債權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陳中進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
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在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在案。然聲請人未接獲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遂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及撤銷假扣押
云云。
三、
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陳中進向本院聲請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嗣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並撤銷假扣押裁定,
惟查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就與假扣押之同一原因事實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6,000,000元,現由本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61號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從而,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本件又無其他得因聲請准予撤銷假扣押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