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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司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司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陳逸萍  



相  對  人  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完結,業經本院民國115年6月9日以115年度司司字第150號准予備查在案。伊就任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115年3月9日唯一法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簿冊保存人最新變更登記表、文件保存清冊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5年度司司字第150號清算終結事件卷宗、114年度司司字第4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台灣華特迪士尼股份有限公司為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