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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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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2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2891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張曜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金山地區農會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址於新北市金山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